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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二十章

【 本章思路】 申命記二十章是關於以 色列人出去與仇敵爭戰。今天我們也在爭戰。在這場爭戰中,我 們乃是為基督而戰,也是為住留在基督裏而戰。美地是基督 的豫表。我們若要住在作我們美 地的 基督裏,就需要爭戰。 一至四節是神的百姓要作戰的時候,神鼓勵以色 列人的話。首先是當以色列人看見馬匹、 車輛、比他們多的人民時,他們不要怕,因為耶和華他們的神與他們同在。他們可以確 信, 只要神與他們同在,他們就會得勝( 1 。)並且,祭司要前來對他們說話。他要說: 『以 色列 人阿,你們當聽,你們今日將要與仇敵爭戰。不要膽怯,不要懼怕慌張 ,也不要因他們驚恐。 因為耶和華你們的神與你們同去,要為你們與仇敵爭戰,拯救你們』 ( 2 ~ 4 。)因着大能 者與 他們 一同爭戰,他們就可以安心。 在五至七節,說到官 長首次對百姓說話。這樣的說話,指明神沒有強迫以色列人去爭戰。 而在八節,官長進一步告訴百姓說, 『有誰懼怕膽怯麼?他可以回 家去,恐怕他弟兄的心消化, 像他一樣。』若有這樣的人在,會影響別人,引起他們害怕。沒有他,軍隊會更剛強, 士氣 會更高昂。基甸軍隊的組成說明了這點。 (士七 3 。)官長對百姓講完了,就當指派軍長。 ( 9 。) 這指 明一切都是按良好的秩序和順序完成的。 十至二十節,說到百姓臨近一座城要 攻打的時候,要對那城宣告和平。不然,以色列人 就要圍困那城。 ( 10 ~ 12 。)耶和華他們的神 把城交在以色列人手中,他們就要用刀殺盡這城 的男子。 ( 13 。)但婦女、孩子、牲口、和城內一切的財物,他們可以 取為自己的掠物,作他們的享受。 ( 14 。)耶和神所賜以色列人為業的這些城 ,其中凡有氣息的,一個都不可存活。 ( 16 。)以色列人要處死那些行鬼魔之事的人,了結那些鬼魔的實行。 ( 17 ~ 18 。) 以色列人 圍困許久所要攻取的一座城,那裏好作食物的樹不可毀壞, ( 19 ,)但可以毀 壞砍倒不是作食物的樹,用以修築營壘,攻擊那城,直到攻陷。 ( 20 。)

申命記十九章

【 本章思路】 逃城的 數目是很有意義的。為著便利的緣故,要有六座逃城,約但河兩岸各有三座。六 這數字表徵在第六天受造的人。三這數字表徵三一神。三一神已經 成為肉體作了我們的逃城; 祂乃是 為著我們。不僅如此,由約但河兩岸都有逃城的事實所含示的二這數字,表徵見證。 具體化 身在成為肉體之基督裏的三一神,已經來到我們所住之處作我們的避難所。祂沒有要 求我們 到祂那裏去,卻親自到我們這裏來。這就是何以我們傳福音的時候,不該要求人到我 們這裏來,乃該把福音帶到人那裏去。要求人到我們這裏來,與神的定規相反。 (關於 逃城的 細節 ,請參看民數記三十五章九至三十四節的生命讀經。) 關於逃城,以及關於挪 移鄰舍地界的話。一面,這裏有話指明基督是我們的逃城,是我 們可以逃進去的地方。 另一面,又有論到貪心的警告。那些貪心的人也許想要藉著挪移鄰舍 的地界,來改變神的定 規。他們要為自己多得一些東西,就侵佔屬於別人的地。這在神眼中 是可憎惡的。我們不可 貪心,不可侵佔別人的分,反該學習以我們的基督為滿足。我們只要 有了 神命定的分,就當滿足。讓我們都享受基督,並以祂為滿足。 本章最後論到關於百姓 中間的神聖管理,不是專制,也不是民主,乃是神治。神治是按 著神的所是由神管治。 今天我們在召會生活中,不是實行專制的獨裁政體,也不是按著人的 意見實行民主。相反的 ,我們尊重神的權柄,以祂的權柄作我們的管治,因此召會中的管治 乃是 神治。

申命記十八章

【 本段思路】 申命記十八章一至八節說 到祭司利未人和利未全支派的供應。祭司是在祭司事奉裏,利未人 是祭司的僕 人。祭司直接在神面前事奉神,利未人與祭司合作,藉着照管各樣實際的事務來服 事祭司。祭 司利未人和利未人在以色列人中無分無業。他們的生活依賴神的信實。神在祂的信 實裏 ,藉着那些將神賜他們之物忠信獻上的以色列人,來照顧祭司利未人和利未人。 九至 十四節說到關於禁止占卜、算命、觀兆、行邪術、用迷術、交鬼、行巫術、和過陰的 事。凡行這些事的,都為 耶和華所憎惡;正因為這些可憎惡的事,耶和華神纔把列國從以色列人面前趕出去。(申十八 12 。)耶和華不許可以色列人行這些可憎惡的事。 在十五至十九節,摩西說到耶和華神為以色列人興 起一位像摩西的申言者(基督)。行傳三章 二十 二節把這些經節應用到基督身上,指明基督是神應許給祂子民以色列人的申言者。 最後 二十至二十二說到假申言者。假申言者就是擅自奉神的名,說神所未曾吩咐他說的話,或是奉別神的名說話的人。(申十八 20 上。)這樣的申言者要被治死。(申十八 20 下。)凡申言者奉耶和華的名說話,所說的若不成就,那就是耶和華未曾說的。(申十八 22 。)

申命記十七章

【本章思路】 十七章繼續論到關於百姓中間的管理,中間插入了一段關於敬拜神的話。十七章一至七節論到關於敬拜神的話,不可將有殘疾的獻給耶和華 要用石頭打死那些違背神的約,去事奉別神,或去拜日、月、天像的人。這樣以色列人就將這可憎惡的事,這惡,從百姓中間完全除掉。 八至十三節論到關於難斷之訴訟的典章。對於難以審斷之爭訟案子的判斷,首要的要求是把案子帶到耶和華神所選擇的地方。在那裏祭司利未人和審判官要查問並審斷這案子,祭司查問案子,首先是到神那裏,停留在神面前。祭司要在神面前思考神的聖言,藉著帶著烏陵和土明的胸牌,提供即時的光照,藉著神的同在、神的話、和烏陵土明,祭司就對神聖的判斷有清楚的領會,就把這判斷交給當時的審判官。審判官就要按著祭司從神所領受並傳給他的來審斷。所以,案子的審斷雖然是來自人,卻是出於神並按著神來審斷。這是真實的神治。 十四至二十節說到立王治理百姓。王必須是神所揀選的弟兄,不信的人不該作神百姓中間的王。王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,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,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,要為自己抄錄一份律法書,並在一生的日子誦讀。王要在他一生的日子誦讀,好 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,遵行這律法書上一切的話。 ( 19 。 ) 這指明在管理百姓,王首先要藉著神的話規律自己。以色列人中間正確的王,乃是受神的話教導、管治、規律、並約束的。今天對召會中的長老來說,原則是一樣的。長老若不讀經,不受神話語的約束,就不能管理召會。要管理召會,長老必須由神的聖言重新來構成。結果,他們會在神的管治、神的規律和約束之下,他們的決斷自然會有神在其中;這樣,長老就會代表神來管理召會。這種管理就是神治。 王要學習敬畏神,遵行這律法的誡命,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,離了這誡命,偏左偏右。 ( 申十七 20 上。) 這樣,王和他的子孫,便可在以色列人中居國長久。 ( 申十七 20 下。)